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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台州市路桥区委员会
关于重点提案产生、督办、民主评议的办法

发布时间:2022-11-24 10:19 来源:区政协 浏览次数:

(2012年6月13日政协台州市路桥区第四届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17年9月18日政协第五届台州市路桥区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22年7月11日政协第六届台州市路桥区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为积极探索政协履行职能的新途径、新形式,加大提案的督办力度,推动提案的办理和落实,充分发挥提案在履行政协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台州市路桥区委员会提案工作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充分发挥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提案工作方针,通过重点提案的督办和民主评议,进一步强化提案办理工作,提高政协提案在促进我区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二、重点提案遴选条件

1.提案内容反映我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中重大问题,党委和政府亟待解决、人民群众迫切要求改进的重要问题;

2.提案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具备严肃性、科学性和较强的可行性,且能产生明显成效;

3.提案所提建议意见对党委、政府的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

三、重点提案产生程序

1.全体会议期间,由区政协提案委员会(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期间为区政协提案审查委员会)进行初选,提出推荐意见(一般数量为20-30件左右);

2.初步推荐的重点提案印发给各专门委员会征求意见;

3.区政协提案委员会汇总各方面意见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提出重点提案推荐件(一般数量为10-20件),报区政协主席会议协商确定。

四、重点提案督办、民主评议方法

对重点提案的办理工作,实行重点督办和民主评议两项制度。

(一)重点督办

每年区政协全体会议闭幕后,在对提案进行交办、督办的基础上,对区政协主席会议协商确定的重点提案进行重点督办。

1.重点提案确定后,区政协根据主席、副主席分工进行重点督办。区政协提案委员会应及时函告承办单位和提案人,并做好提案办理前的联系沟通工作。

2.承办单位接到办理重点提案的通知后,应确定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承办责任人,落实具体办理人员,制定好办理计划。

3.承办单位应当加强与提案人的联系,协商解决问题的办法措施,在书面答复前,要主动征询提案人对办理的意见。

4.重点提案督办可采用发函催办、实地考察、专题调研、协商座谈、登门走访等多种方式进行,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要求。对办理不力的单位,应当采取有关措施加大督办力度。

5.对办理答复中承诺解决而没有落实,或者目前不能解决但列入计划解决的重要问题,要跟踪督办,促进提案办理落到实处。

6.重点提案办理完成后,区政协提案委员会应及时汇总有关情况,向主席会议汇报。

7.加强对重点提案办理过程和办理成果的宣传报道,扩大重点提案的社会影响,激发政协委员以提案形式参政议政的热情和承办单位办理提案的积极性,进一步推动提案的办理和落实。

(二)民主评议

区政协每年在已确定的重点提案中选择1—2件特别重要的提案及其承办者,作为重点提案办理民主评议的对象。区政协提案委员会一般应在每年的四、五月份向被评议单位发函告知,并做好各项相关工作。

1.评议内容

(1)被评议单位建立健全提案办理工作制度,建立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员组成的办理机构情况;

(2)被评议单位按规定的要求、期限和程序办理重点提案的进展情况;

(3)被评议单位在提案办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下一步工作计划安排情况;

(4)被评议单位与提案人的沟通联系情况,以及提案人对提案答复反馈意见的满意率情况;

(5)其他有关情况(包括被评议单位承办其他提案的办理情况)。

2.评议准备工作

(1)被评议单位自查。被评议单位要根据评议内容适时开展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在九月底前报区政协提案委员会;

(2)考查组考查。区政协组织提案人、部分常务委员和委员成立考查组,由区政协机关对口联系线常务委员任组长,采取听汇报、个别座谈、查阅资料和实地视察等方式,全面了解被评议单位重点提案办理情况(其它提案办理情况作一般性了解),形成书面考查报告;

(3)征求提案人意见。区政协提案委员会以书面形式向提案人通报被评议单位的自查报告,征求其对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建议,形成询问事项。

3.召开评议会。评议会由区政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委员、考查组成员和被评议单位班子成员参加,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由主席或分工联系的副主席主持,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进行。评议会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1)被评议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照评议内容报告自查情况;

(2)考查组报告考查情况;

(3)与会人员对被评议单位开展询问,被评议单位班子成员就有关询问事项进行说明或答复;

(4)与会人员就被评议单位重点提案办理等工作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

(5)被评议单位主要负责人表态发言;

(6)其他有关事项。

4.评议结果运用

(1)评议会后,区政协提案委员会应及时向被评议单位书面通报反馈测评结果,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建议。被评议单位应认真做好整改,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反馈给区政协提案委员会。区政协相关专门委员会应在适当时候再组织有关委员就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视察。

(2)区政协办公室将被评议单位重点提案办理等工作情况及评议结果书面报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若评议中发现被评议单位领导、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及时予以曝光或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依纪处理。

五、组织领导

重点提案的重点督办、民主评议工作,在区政协主席会议领导下进行。由区政协分管提案工作领导、提案委员会和其他相关专门委员会(与被评议单位对口联系专委会)联合成立重点提案办理民主评议工作指导组,具体负责指导、处理、落实人员组织、各方沟通、工作督查、民主评议等各项相关工作。提案委员会负责做好督查、评议工作的计划制订、联系沟通、工作安排、意见反馈等工作。其他各专门委员会负责做好对口联系重点提案承办单位的具体重点督办和民主评议相关工作及其他配合工作。区政协办公室负责做好重点提案督办、民主评议的各项后勤服务、宣传报道等工作,并协助有关专门委员会做好意见反馈、通报等工作。区级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重点提案的督办、民主评议工作,制订办理方案,明确分管领导,落实经办科室和人员,加强办理力度,自觉开展自查,并根据本办法有关要求,切实负责地做好各项相关工作。

本办法自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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