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基本知识
什么是政协提案?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总则第2条指出:“提案是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专门委员会,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的的书面意见和建议。”具体来说,政协提案必须具备以下五个基本要素:(1)提案者只能是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单位和政协专门委员会;(2)提案的承接单位是政协,提案必须是向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了的;(3)必须经提案委员会(或提案审查委员会)审查立案;(4)必须是书面意见、批评和建议,并用政协提案专用纸书写,属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性质;(5)必须交付有关单位办理,承办单位要及时答复提案者,做到件件有着落,案案有交待。
提案的性质、地位和作用是什么?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指出,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的一个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一种重要载体,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一条重要渠道”,这是对提案性质和地位完整的简明阐述。
人民政协的工作方式很多,有会议、委员视察、专委会的专题调查研究等等。但提案有其广泛性、经常性和规范性的优势,发挥出独特的作用。从过去长期实践情况看,提案工作的作用大体可以归纳为:对党政领导部门重要决策,可以起参谋咨询作用;对三个文明建设,可以起到推进补充完善作用;对重要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可以起到促进和信息反馈作用;对反腐倡廉,可以起到民主监督作用;对某些人民内部问题,可以起到缓解矛盾、增进团结和保持稳定作用;对发展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可起到促进作用。正因为如此,提案才成为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好形式,参政议政的好渠道,为政协委员贡献才智、发挥专长提供了好舞台。提案工作做得如何,已成为检验政协工作的一个重要标志。
提案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政协台州市委员会提案工作办法》第14条,对提案的基本要求作了明确规定:
(1)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和三个文明建设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建言献策;
(2)提案内容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不得违背党的四项基本原则;
(3)提案必须一事一案;
(4)提案应当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的建议;
(5)提案必须按照统一规定的格式提交,字迹工整;
(6)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作为第一提案人,签名列于首位;以小组或联组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召集人签名;以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有该组织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提案的形式有哪些?
提案的形式大体分为两类:一类是团体提案,指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另一类是委员提案,指委员个人、委员联名和政协全会期间以小组名义或联组名义提出的提案。
提案在履行政协职能中的主要特点和优势
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形式大致可分为三类:一类是会议,包括全体会议、常委会会议、主席会议等;一类是建议案、提案、专题报告等;一类是政协自身组织的或参加党政部门组织的调查、视察、考察、检查活动等。诸种形式各有所长。与其他形式相比,提案的主要特点和优势表现在:
(1)提案内容的广泛性。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组织,它的参加单位有各党派、有关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的爱国人士,因而具有联系面广、代表性强、人才荟萃、知识集聚的优势。政协委员就国家大政方针和社会关心的问题提出的提案涉及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统战工作、民族宗教、劳动人事等方方面面。提案内容的广泛性,使人民政协的参政议政领域不断拓展。
(2)提案方式的灵活性。为了充分发挥政协的作用,人民政协应把协商、监督和参政议政活动经常化。但因受时间、空间(活动场所)、人力、物力、财力等诸多因素的限制,政协的各种会议和调查、视察等活动不可能经常进行;有些会议和活动即使能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也必须经过一系列的程序;而且由于委员大多数是兼职,常常因故不能参加,必然使活动的效果受到影响。唯有提案简便灵活,不受这些条件的限制。一份建议和批评便可将需要反映的问题连同自己提案者的意见和要求,以最快的速度,最经济的代价,反映到决策机关或有关部门,使问题得到解决或引起重视。这是其他形式不能与之相比的。提案的灵活性还表现在提出的时间不限、人数不限,这就为委员履行职能提供了极为便利的条件。提案的灵活性,使得人民政协的民主渠道更加畅通。
(3)提案办理的实效性。党和政府需要通过人民政协了解民意,倾听来自各方面的批评、建议和呼声,以利改进工作,正确决策;同样,人民政协也希望有关方面对政协提出的建议和批评作出反馈,使建议和批评产生作用,以利调动委员参政议政的积极性。根据市委、市政府、市政协有关规定和要求,对政协提案,有关方面应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立足解决问题的精神,予以办理,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做到“件件有交待”。这是目前政协对党政部门唯一有制约性并已制度化的监督方式,因而具有吸引力。现在,各级党政部门已把对政协提案的办理列入职责范围,并建有一套完整的办理机构、制度、程序,以保证办理质量。提案者通过提案的办理工作,不仅看到自己所提建议和批评有了结果,发挥了作用,同时深切感受到自己的民主权利受到充分尊重,进一步激发了参政议政的积极性。
提案的三大特点使其在履行政协职能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并日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全国政协原主席李瑞环在一次讲话中指出,“提案工作对于政协工作来讲,是一项具有特殊重要意义的工作。政协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政协活动的主要方式是会议和视察。如何真正进行协商、监督和参政议政,如何反映会议和视察的成果,提案就成了政协工作最直接、最有成效的方式。从某种意义上讲,委员和群众的意见、建议,通过提案反映上来,同会议上的一些反映比,更加方便、更加从容、更加准确,有时可以产生一种不同的特殊作用。”贾庆林主席在全国政协第五次提案工作座谈会上指出,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一项具有全局性重要意义的工作。在新的形势下,政协提案工作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大有可为。
提案办理的原则及具体要求
(1)凡应该而又有条件解决的,要集中力量迅速解决。
(2)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解决的,要定出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
(3)确实不可行的,要说明情由,解释清楚。
(4)涉及到几个部门或地区的,要积极会同有关单位协商解决。
提案办理过程中,承办单位要注重调查研究,加强与提案人的沟通和联系,共商解决办法。各承办单位在正式答复之前,都要同提案领衔人进行至少一次的直接沟通联系。凡承办单位已经承诺,但在当年尚未落实或列入计划解决的,应采取一定方式告知提案人。
提案答复的期限
规定提案答复期限,是为了加快办理速度,使提案及时得到回应;同时有利于增强办案人员的责任感。办理提案的期限为自收到之日起3个月内办复;对一些难度较大、不能如期办复的提案,应在期限内向提案人说明情由,并书面报告交办部门,同时函告政协提案委员会,征得同意后方可延长期限,但最迟不得超过6个月。对政协提案委员会审查不合格,要求重新办理的提案,承办单位要在一个月内重新作出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