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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台州市路桥区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通则

发布时间:2022-11-22 10:31 来源:区政协 浏览次数:

2000816日政协台州市路桥区第二届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5624日政协台州市路桥区第二届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2613日政协台州市路桥区第四届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17918日政协第五届台州市路桥区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2022711日政协第六届台州市路桥区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四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市县政协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推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台州市路桥区委员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及有关规定,参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浙江省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台州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门委员会是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的工作机构,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载体、联系委员的重要纽带、发挥人民政协专门协商机构作用的主要依托,在政协工作中具有基础性地位和作用。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充分体现和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型政党制度的特色和优势,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积极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促进中华民族的大团结大联合,促进参加政协台州市路桥区委员会的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的团结合作,促进我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的协调发展,为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完成祖国统一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四条  组织委员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学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人民政协理论、统一战线理论,学习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方针政策,学习党委政府重要会议精神,树立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国家观、文化观,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广泛凝聚共识,夯实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政治基础。

第五条  根据政协台州市路桥区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政协)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精神及年度协商计划,围绕政协全体会议、专题议政性常委会会议、专题协商会、本专门委员会的对口协商、所联系界别活动组的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委员会客厅(室)的协商活动等工作任务,组织委员开展调查研究,形成调研报告、发言材料或提出提案、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充分运用“请你来协商” 等平台,组织或协助组织各类协商议政活动,探索远程协商、网络议政等搭建平台、服务协商的新方式。加强对镇(街道)政协联络组、政协履职小组的工作指导,推动“民生议事堂”、委员工作室、社情民意信息联系点、委员书屋、“协商驿站”建设。

第六条  围绕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重大改革举措、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涉及人民群众切实利益的实际问题解决落实情况,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等,通过提案、建议、报告和开展会议协商、专项监督性调研等形式,开展民主监督。

第七条  聚焦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围绕路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组织开展专题调研、召开座谈会或协商会等多种形式的参政议政活动,通过调研报告、提案、社情民意信息等形式,向党委政府及其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团结、联系、服务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开展或协助开展委员视察、考察、宣讲、学习座谈、读书、情况通报等活动,宣传政策、增进共识,广泛联系和动员各界群众,维护民族团结、宗教和谐、社会稳定。加强同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在政协专门委员会的合作共事。建好用好委员会客室、委员工作室、界别活动室,发挥学习交流、联系群众、协商民主、团结联谊功能,通过政协委员影响界别群众、影响有影响力的人,更好汇聚正能量,找到最大公约数,画出最大同心圆。密切同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及新的社会阶层代表人士的团结联谊,促进海内外中华儿女大团结,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广泛凝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强大力量。

第九条  把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广泛凝聚共识作为履职工作的中心环节,坚持发扬民主和增进团结相互贯通、建言资政和凝聚共识双向发力,健全凝聚共识的工作载体和落实机制。

第十条  加强履职能力建设,提高履职水平和工作实效。组织开展理论学习、教育培训和读书活动,强化委员为国履职、为民尽责的使命担当,帮助委员知情明政,引导委员懂政协、会协商、善议政,守纪律、讲规矩、重品行,提高政治把握能力、调查研究能力、联系群众能力、合作共事能力。发挥委员在本职工作中的带头作用、政协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和界别群众中的代表作用,履行好工作职责,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切实把“两个全覆盖”的要求落到实处,发挥党员委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应按照有利于发挥人民政协专门协商机构作用,有利于联系各界、各方面人士,自愿、协商和便于组织经常性活动的原则,结合委员特长优势,统筹安排。

第十三条  每届专门委员会的设立一般应在当届政协第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确定。每个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非中共委员要占一定比例。各专门委员会设主任 1 人,副主任若干人。

第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组成人选原则上从区政协委员中产生,一般应具有相关工作经历和专业知识,有时间和精力参加调查研究等经常性活动。根据工作需要,专门委员会的专职副主任也可由其他合适的人选担任。人选由秘书长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提出,征得本人同意后,委员由主席会议审定,主任、副主任由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需变更时,按相关程序办理。专门委员会主任会议对本专门委员会委员的变更可提出建议。

第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专门委员会可采取适当方式邀请非本专门委员会的委员参加活动,可联合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有关智库及其他相关机构人员开展调研,发挥好参政议政人才库作用。

第十六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闭会后根据需要作必要调整,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应根据政协台州市路桥区委员会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主席会议的精神,制订年度工作计划,报主席会议备案。专门委员会应认真总结每年工作,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向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或政协台州市路桥区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

第十八条  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根据需要召开专门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通报有关情况,讨论研究问题,协调布置工作。

第十九条  专门委员会主任会议、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临时召开。

第二十条  专门委员会工作由主任主持,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区政协秘书长负责协调专门委员会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工作应发扬民主、充分协商,注重发挥委员主体作用和界别作用,落实联系界别活动组和界别委员、走访委员等制度,广交朋友,深交朋友。组织界别委员开展调研视察考察、协商研讨、学习座谈、交流参访、谈心谈话等活动,反映所联系的社会各界群众的愿望和诉求。开展活动时注意吸收在路省、市政协委员参加。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应经常性走访本专门委员会委员和所联系界别活动组委员。

第二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应注重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创新工作方式,提升履职成效。规范办文、办会、办事程序,与办公室工作相互贯通、形成合力。保障专门委员会有关负责同志按规定参加相关会议、阅读相关文件。

第二十三条  以专门委员会名义形成的报告、提案、大会发言、请示等,由主任或主任委托专职副主任审定;重大问题可经秘书长提请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提请以区政协或区政协办公室名义发出的文件,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应认真落实与区级部门对口联系制度,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民主党派、区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及有关机构的情况沟通,密切工作联系,建立并完善沟通联系机制。

第二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组织履职活动,要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八项规定和其实施细则精神以及省、市、区委的有关规定,深入基层、联系群众,广泛听取并反映各方面意见,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第二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要按照委员履行职责及委员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本专门委员会委员和所联系界别活动组委员的服务管理,认真执行委员请假制度,建立健全本专门委员会及所联系界别活动组委员履职档案。委员工作委员会牵头负责区政协委员的履职统计和考核,完善委员履职评价和激励机制,并做好在路桥的全国、省、市政协委员的联络联系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通则自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常务委员会。